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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局2023年第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加快推进我省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和省政府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行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承诺履行纳入企业信用管理,实现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推动科学监管和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四川省范围内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连锁企业以总部(含区域总部)作为申请人,申请告知承诺制适用资格。
(一)食品销售企业。在四川省范围内具有10家以上统一商号(字号)的直营连锁门店,实行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在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布局、设施设备等方面标准一致。
(二)餐饮服务企业。在四川省范围内具有10家以上统一商号(字号)的直营连锁门店,实行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且直营连锁门店的经营项目,菜品工艺流程及厨房内布局、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不包括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4.连锁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行政处罚信息正在被公示的。
(一)申办流程。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资格评审由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申办流程》见附件。
1.符合上述适用范围的连锁企业以总部(含区域总部)作为申请人,向总部(含区域总部)所在地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评审申请。
2.市(州)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告知承诺制”资格评审,并为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办理资格确认函》,在全省范围内适用。
3.通过“告知承诺制”资格审核的食品连锁企业,按照《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申办流程》向各县(市、区)负责食品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部门提出新设直营连锁门店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并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各县(市、区)负责食品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部门受理后应当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监督检查。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新设直营连锁门店,在其获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资格管理。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定期复核辖区内连锁企业及其直营连锁门店是否持续符合适用资格。
(四)结果公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定期在省局官网公示获得告知承诺制适用资格的连锁企业名单,实现全省信息实时更新和共享。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把推行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作为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实。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基础,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按要求实施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职能,做到监督、指导和服务并重。
(二)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市(州)和县(市、区)两级工作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做到“告知承诺制”的无缝衔接和顺利推行,确保新开办直营连锁门店能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的规定时限内完成监督检查。
(三)做好人员培训,提升工作能力。认真组织人员培训,学习理解文件要求和办理流程,全面提升监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更好履行职能职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沟通信息。充分利用官方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向社会及企业广泛宣传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等促进连锁企业发展的改革举措。及时总结、反馈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及问题困难,协商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推动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连锁企业评审按照企业自愿原则,由市(州)市场监管部门依申请对企业(总部)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其新开办直营连锁门店的食品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未申请评审或经申请但评审未通过的,其直营连锁门店新开办许可仍按一般许可程序办理。具体申办流程如下:
6.企业(总部)及其现有至少10家直营门店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证明材料(能在线核验的免于提交)。
企业总部(含区域总部)所在地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材料评审,并当场填报《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评审表》(见附件1-2)。
负责组织评审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应及时对符合条件的连锁企业发放《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适用告知承诺办理资格确认函》(见附件1-3)。
直营连锁门店申请新开办许可时,应当先对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查,后向门店所属县(市、区)承担食品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属地承担食品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部门现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取证后的规定时限内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实施现场监督检查。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直营连锁门店需在店面醒目处张贴《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适用告知承诺办理资格确认函》复印件。
(一)连锁企业申请适用“告知承诺制”时,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其存在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须告知其不适用该制度,可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已通过资格确认的连锁企业存在“告知承诺制”不适用情形的,应当及时取消其“告知承诺制”适用资格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抄告省局相关处室及省内其他市(州)市场监管局。
(三)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发现适用“告知承诺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直营连锁门店存在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等情况的,依法撤销其许可,及时函告出具《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适用告知承诺办理资格确认函》的市(州)市场监管局。
(四)被取消“告知承诺制”适用资格的连锁企业三年后可按规定程序重新向连锁企业所在地市(州)市场监管部门重新申请告知承诺制适用资格。
(五)连锁企业自愿放弃“告知承诺制”适用资格的,须书面告知出具《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适用告知承诺办理资格确认函》的市(州)市场监管局并交回《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适用告知承诺办理资格确认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