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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说法】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就开工?罚!
企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是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加强这一设施的管理是解决工业污染从源头到外界环境的关键环节,对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个别企业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忽视环境保律法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还将产生的污染物通过无组织形式排放,这对周边生态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2023年11月,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根据现场便携式仪器检测及环评、排污许可证等相关内容,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的丝印、烘烤和洗网等工序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执法人员通过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环境管理混乱,部分车间丝印、烘烤和洗网工序作业区域门窗未密闭,作业区域与外环境直接相通,且上述生产工序亦未配套废气收集治理设施,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通过无组织形式排放,车间周边异味明显。
该公司丝印、烘烤、洗网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对此,某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科学合规的污染治理是企业合法生产经营的必然要求,也是企业履行社会担当的重要体现,企业应强化法律责任意识,全面掌握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污染点与风险源,严格落实环评审批及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将相应污染治理措施制度化、具体化,高标准严要求抓好污染治理,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切忌不以为然、疏忽大意,否则终将吞下违法“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