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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守护校园食品安全|广西柳州市公布第二批校园食品
为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督促学校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增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强化校园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今年以来,柳州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联合开展了柳州市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通过案件查办处置校园食品安全问题,强化校园食品安全保障,提升广大师生及家长对校园食品安全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现公布第二批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2024年2月29日,鹿寨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校外托管服务机构小餐饮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食品操作间调料区发现1瓶开封已使用的“沙拉酱”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鹿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销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对当事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食品小餐饮不得用非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校外培训机构供餐单位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围绕食材采购、食品贮存、人员管理、餐饮具消毒、环境卫生以及食品配送等方面强化风险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规范食品加工制作、配送过程,进一步加强学生校外培训托管机构场所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切实保障学生校外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2024年1月11日,柳城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幼儿园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加工间内抽油烟机积有油垢、蒸饭机顶部、墙面均有油污,配餐间天花板漏水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要求,餐饮服务场所、设施、设备应定期清洁,必要时消毒;餐饮服务天花板涂覆或装修的材料应无毒、无异味、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进一步规范保持学校食堂食品制作场所环境卫生整洁,食堂设施、设备用具及时、定期清洗、保养,可以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证在校师生校园食品安全。
2024年2月29日,鹿寨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校外托管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加工间内工作人员未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鹿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食品制作人员应注重个人卫生和整洁,在工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以避免头发、灰尘等污染物掉入食品中影响食品安全,把控好食品制作各个环节,确保食品安全。本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制作经营行为,有效督促校外托管机构进一步加强主体责任意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2024年1月10日,柳城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私立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储存间内的大米直接存放地面上,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食品贮存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的要求;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留样记录表》记录有2024年1月8日、9日的食品留样,但在留样冰箱内未发现相应的食品留样样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学校食品安全与营业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业健康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要求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隔或者分离贮存。贮存过程中,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学校食品安全与营业健康管理规定》要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从严落实食品安全各项要求,教育引导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人员自觉提升食品安全意识,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到实处,不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确保在校师生“舌尖上的安全”。
2024年3月5日,柳北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对辖区中小学周边托管机构进行检查,发现汪某某在托管机构正在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无法出示相关证照。经查,在此之前执法人员已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柳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提交申请资料办理证照,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及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典型意义】《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小餐饮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小餐饮登记证。本案的查办,将校外托管机构餐饮服务活动纳入市场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中,督促校外托管机构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提高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依法履行义务,确保食品原料品质、制作食品全过程安全,共同守护广大师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