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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这个县多家企业被罚!
处罚事由:2023年9月22日,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清水蓝天”检查组及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漳州利泉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采样,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员王建红陪同检查,并在污染源(废水)现场采样记录表上签字确认。根据漳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0月17日收到的福建益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23091706)显示,该公司污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92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标准(化学需氧量:500mg/L)。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19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立案号:漳浦环立〔2023〕41号? )。
执法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应予以处罚。
2023年11月10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盈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生姜、海产品生产线吨的污水处理设施有在运行,总排口有排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8吨/时燃气锅炉有运行。该公司建有员工食堂,现日就餐人数约为100人,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食堂生活污水混排进入雨水管网,排入黄仓溪,漳州市漳浦环境监测站采样人员在该公司员工食堂西侧雨水检查井采集废水水样1瓶。该公司经理庄文辉在场陪同,并在采样记录单上签字确认,整个执法检查过程均拍照取证。根据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2023年11月21日收到的福建省中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HB23110366)显示,该公司员工食堂西侧雨水检查井: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60×103mg/L、氨氮浓度为26.0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798-1996表4的一级标准(化学需氧量:100mg/L、氨氮:15mg/L)。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1月21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立案号:漳浦环立〔2023〕44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应予以处罚。
2023年9月21日,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会同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村哲实业(漳州)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广东韩研活性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活性炭2340元后再无购买记录,手动调漆线废气处理装置活性炭已发黄失效。2023年9月22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委托经福建省中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手动喷漆废气排放口(DA005)进行采样检测,共采样3次;2023年9月2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RHB23090581),检测结果为:颗粒物50.8mg/m3、非甲烷总烃27.7mg/m3、苯0.284mg/m3、甲苯15.9mg/m3、二甲苯0.905mg/m3,根据《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1783-2018)非甲烷总烃的标准为60mg/m3、苯的标准为1mg/m3、甲苯的标准为5mg/m3、二甲苯的标准为15mg/m3,根据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颗粒物的标准为120mg/m3,其中甲苯已超过《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1783-2018)的标准。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取证,该公司厂长耿玉连陪同检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8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漳浦环立〔2023〕36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应予以处罚。
涉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23年10月24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漳浦县盛誉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混凝土砖生产线正在生产,厂区内部分原材料露天堆放,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经理吴盛金全程陪同检查,整个执法检查过程均拍照取证。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对漳浦县盛誉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立案号:漳浦环立〔2023〕42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应予以处罚。
2023年10月12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常养殖,猪舍现存栏约470头生猪。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氧化塘水质浓稠、呈黑色,氧化塘边可见黑膜。氧化塘废水水位较高,边缘部分黑膜未覆盖到位,养殖废水从边缘渗出。漳州市漳浦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氧化塘出口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漳州市漳浦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浦环监检字(水)第WS2023068),检测结果为:氨氮:86.6mg/L,化学需氧量:355mg/L,总磷:48mg/L,氨氮、总磷污染物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排放浓度限值(氨氮≤80mg/L、化学需氧量≤400mg/L、总磷≤8.0mg/L)。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采样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经理林伯祥全程陪同检查及采样。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23日进行立案。(立案号:漳浦环立﹝2023﹞39号)
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应予以处罚。
2023年9月14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建新华东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污水排放情况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漳州市漳浦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公司污水总排口进行采样,检测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根据漳州市漳浦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浦环监检字(水)第WS2023061),检测结果:化学需氧量:53mg/L,悬浮物:549mg/L,氨氮:53.4mg/L,其中悬浮物、氨氮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GB8978--1996)(化学需氧量:100mg/L、悬浮物:70mg/L、氨氮:15mg/L)。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采样过程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厂长林剑峰全程陪同检查及采样。2023年9月28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对福建新华东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案进行立案(漳浦环立〔2023〕 31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应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