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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申报代理与纳税审核_2021年《涉税服务
消费税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消费税纳税申报要求,计算当期应纳消费税额,填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资料,履行消费税纳税申报义务。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消费税的征税环节除生产销售环节、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对特定应税消费品调整或增加一道征税环节,包括零售环节、批发环节。
1.通常情况下,消费税具有单一环节征税的特点。2.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除了直接对外销售应征消费税外,如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链接】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1.辨析真委托与假委托“真委托”: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假委托”: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2)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向委托方追缴税款,对受托方处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2)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且符合现行抵扣政策规定的,其委托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以按生产领用数量扣除。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属于可抵扣范围)或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消费税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属于可抵扣范围)或直接用于销售的(不高于受托方环节计税价格)或用于继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环节的消费税,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1.纳税人为从事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进口人或其代理人;个人携带或邮寄入境的应税消费品,由携带入境者或者收件人缴纳消费税。进口环节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1.“金银铂钻”首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收。“金银铂钻”首饰包含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包含镀金、镀银首饰。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2.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超豪华小汽车是指,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卷烟除了在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外,批发环节再征收一次。2.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3.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5.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提示】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是指:
(2)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2)对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且酒精度低于38度(含),或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其他酒”适用10%税率征收消费税;其他配制酒按“白酒”征税;
(4)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按250元/吨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5)葡萄酒适用“其他酒”子目。自2015年5月1日起,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本期消费税应纳税额不足抵扣的,余额留待下期抵扣。
(2)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3)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2)企业用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信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3)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座位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以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啤酒分为甲类和乙类,分别适用250元/吨和220元/吨的税率。按照出厂价格3000元(含包装物押金,不含增值税)划分档次。
1.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款、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不包括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和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提示】从价定率计税的消费税税基和增值税税基是一致的(有特例),都是含消费税但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及复合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除另有规定外,此项押金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3)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年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4)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或收取时间超过1年,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5)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3.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4.对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5.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消费税。
6.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
对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对符合条件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给予扣除。(一)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计算公式如下:
1.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或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
2.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在消费税15个税目中,除酒(葡萄酒、啤酒除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涂料、电池外,其余税目有扣税规定。
【提示】啤酒生产企业集团内部企业间用啤酒液连续灌装生产的啤酒可以抵扣已纳消费税。相关知识点在《税法一》教材中列示,学员们可以适当了解一下。
2.对于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已纳消费税。
3.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包括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4.纳税人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如本期消费税应纳税额不足抵扣的,余额留待下期抵扣。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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