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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相关问题答疑合集

发布时间:2023-12-22 | 作者:b体育 点击量:78

  二、依据《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具有爆炸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界定标准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的要求。上述单元属于露天装置或处于敞开式、半敞开式构筑物范围内的,防火间距起止点为甲、乙类设备外缘;封闭厂房的防火间距起止点为建筑物最外侧轴线(建筑物外有甲、乙类设备的,以甲、乙类设备外缘计);储罐或罐组以罐外壁为防火间距起止点。

  三、目前已建成的构成重大危险源或涉及硝化化工工艺的爆炸危险性单元,与企业内部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符合原设计标准规范要求,但不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的,需相应资质的评价或设计单位重新认定,并进行定量风险计算分析,确定装置或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安全距离不满足要求的,应采取减少现场危险化学品储量、采取有效抗爆(泄爆)等经评价或设计单位认可的安全措施,涉及新建、改建建(构)筑物的,需经正规设计,确保安全风险可接受。

  四、企业原有厂房、仓库或储罐设计符合当时标准规范要求,且不构成重大危险源、不涉及硝化危险化工工艺,企业可利用原有厂房、仓库或储罐进行不涉及重大危险源或硝化化工工艺的技术改造,新增装置及设施应符合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

  首先感谢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针对您提出的精细化工企业建设规范适用标准问题,省应急厅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细化措施并推动落实。

  精细化工企业建设规范适用标准问题是我省化工企业普遍面临的难题,根据《监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至少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等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并以最严格的安全条款为准。鉴于该问题涉及许可、监管等多个方面,且专业性较强,省应急厅成立由相关业务处室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工作专班,着力研究解决危化品建设项目标准适用问题。4月8日-9日,从工作专班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调研组深入威智医药有限公司、滕州瑞元香料有限公司等精细化工企业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和了解企业在标准适用方面的现状、问题及建议,并与枣庄市应急局、滕州市应急局及有关规划设计、安全评价单位进行座谈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进行了重新修订,标准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并且规定了强制性条文。2020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发布了《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情况,结合调研实际,引导和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规范标准适用方面,国家标准有明确要求的,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要求;没有明确要求的,参照执行国家76号文件。

  省应急厅将以您的提案为契机,加大对新出台标准的宣传贯彻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助推企业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恳请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帮助我们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推动提升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你局《关于明确精细化工企业适用建设规范的请示》(万盛应急文〔2020 〕14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月16日联合发布,2020年10月1日实施。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属于精细化工定义范畴内的企业,在工程设计规范标准适用方面,国家标准有明确要求的,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要求;没有明确要求的,参照原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 〕7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4.《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医药行业参照执行《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成应急函〔2020〕68号

  你局来函《关于彭州市医药行业参照执行〈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的请示》(彭应急〔2020〕41号)已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20年1月16日联合发布,2020年10月1日实施。

  二、精细化工企业是以基础化学工业生产的初级或次级化学品、生物质材料等为起始原料,进行深加工而制取具有特定功能、特定用途、小批量、多品种、附加值高和技术密集的精细化工产品的企业。医药化工行业属于精细化工范畴。

  三、医药化工企业中有化学反应的,其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应按《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等相应标准规范执行。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不涉及化学反应的医药化工企业,其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和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关规定。

  四、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HAZOP( 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

  1.0.2 本标准适用于罐区液化经储罐总容积不超过300m3、单罐容积不超过100m3,甲B和乙类液体储罐总容积不超过5000m3、单罐容积不超过1000m3,丙类液体储罐总容积不超过25000m3、单罐容积不超过5000m3,可燃气体储罐总容积不超过5000m3,单罐容积不超过1000m3的精细化工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以基础化学工业生产的初级或次级化学品、生物质材料等为起始原料,进行深加工而制取具有特定功能、特定用途、小批量、多品种、附加值高和技术密集的精细化工产品的工厂。

  主要消防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

  5.1.4可能被点燃引爆的可燃粉尘(粒)采用气力输送时,输送气体应采用氮气、惰性气体或充人这些气体的空气,其氧气浓度应根据可燃粉尘(粒)的极限氧浓度(LOC)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氧气浓度连续监控和安全联锁的场合,当LOC不小于5%(体积)时,安全余量不应小于2%(体积)﹔当LOC小于5%(体积)时,氧气浓度不应大于LOC的60%。

  5两端切断阀关闭,受环境温度、阳光辐射或伴热影响而产生热膨胀或汽化的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管道系统;

  6冷却或搅拌失效、有催化作用的杂质进入、反应中断,导致放热反应失控的反应器或其出口处切断阀上游的管道系统;

  4装卸可燃化学品的槽船、槽罐车的气体置换/返回管线 沼气系统、污水处理和垃圾填埋气系统的中间气体储罐的呼吸阀

  气体支管接入总管前;6 加工可燃化学品反应器等并联设备系统、可燃溶剂回收系统、可燃气体或蒸气回收系统、可燃废气处理系统的单台设备或系统的气体和蒸气出口,以及集合总管进入可能有点燃源的

  产生可燃气体、蒸气的反应器或容器,至大气或不耐爆炸压力的容器的出口;8 可燃气体或蒸气在线分析设备的放空总管。6

  4.2.1 工厂总平面布置,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及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地形、风向、交通运输等条件,按生产、辅助、公用、仓储、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楼层时,分隔防火分区之间的楼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复合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并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淌的措施。7.原料

  ,且可燃气体总容积不应大于1000m3,液化烃总容积不应大于100m3,可燃液体总容积不应大于1000m3;2不得布置在封闭式厂房或半敞开式厂房内

  3 与生产设施内厂房、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5.5.2条的规定。5.5.2 生产设施内设备、建筑物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操作温度不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与甲类气体介质及甲B、乙A类液体介质工艺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4.5m,与液化烃类工艺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7.5m;厂房间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4.2.9条的规定;车间储罐(组)与厂房(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5.5.2-1的规定;表5.5.2-1 车间储罐(组)与厂房(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m)

  )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5表中“-”表示本标准无防火间距要求,但当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对特殊介质有防火间距要求时,应按其执行。2

  1.第4.3.3条主要消防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如何界定厂区主要消防车道、主要道路、次要道路,现有企业诊断改造如何考虑主要消防道路的问题;讨论结果:第4.3.3条主要消防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为强制性条款,原则上从严进行设计。

  设计(建议消防道路均不小于6m),主要消防道路的转弯半径不小于12m;老企业改造,尽量从严要求,到道路间距不足的建构筑物要拆除;物料运输道路不一定是主要消防道路,运输道路不必要成环,可设卸车场地(河北项目运输道路尽量成环),卸车场地不能占用消防道路

  三、支道为厂区内车辆和行人都较少的道路以及消防道路等。四、车间引道为车间、仓库等出入口与主、次干道或支道相连接的道路。

  2.第4.3.2条注:原料、产品的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是否要按15m设到路边的间距

  ,设计时爆炸危险区域不能覆盖运输道路;甲、乙类库房卸车场地不能位于爆炸危险区域之内,卸车场地不一定在库房门口。

  ;但甲、乙、丙类生产设施到丁、戊类及丁、戊类之间可按建规设防火墙减小防火间距;设计时防火间距最好多留一点,避免建成后防火间距不足,联合厂房不一定连在一起。5.丙B类储罐到与其他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丙A类储罐的75%,丙B类储罐到围墙的间距是否可以减少;(注3)埋地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应储量的地上储罐的50%,是否有量的限制;建规是规定单罐容量不大于50m

  ;埋地储罐到围墙的防火间距能否减半;到路边的间距能否减半;周边为空地是按同类企业还是非同类企业考虑周边间距;

  讨论结果:(表4.2.9注3)埋地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应储量的地上储罐的50%,没有量的限制,但根据6.2.2条,不小于100m3

  的甲B、乙A类液体储罐应选用内浮顶罐,所以,埋地储罐设计时尽量小于100m3;丙B类储罐及埋地储罐到围墙及到路边的的防火间距不能减小

  周边为空地是按同类企业考虑周边间距(前提是位于园区内);6.卧式储罐到设施的间距按哪类储罐的间距执行;(表4.2.9中未列出卧式储罐)卧式储罐加氮封间距能否减少;讨论结果:

  7.丙类仓库到甲、乙、丙类厂房的间距是否按15m、10m、10m讨论结果:丙类仓库到甲、乙、丙类厂房的间距按15m、10m、10m;

  8.表4.1.5中全厂重要设施把企业消防站除外,消防站是否按重要设施考虑间距的设置;消防水罐是否按重要设施考虑到周边设施的间距;

  消防水罐可不按重要设施考虑到周边设施的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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