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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森(常州)建筑产业有限公司因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
5月9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常环武行罚﹝2022﹞90号和常环武行罚﹝2022﹞92号决定书,诺森(常州)建筑产业有限公司因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被处罚共24万元。
信用中国(江苏常州)官网载明,2022年2月24日、3月1日,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1.发现该单位在武进区牛塘镇高家路199号从事轻钢结构集成房屋及轻钢结构集成房屋的建筑材料研发项目的生产。该单位上述项目高温压合工段生产过程中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未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天然气导热油炉运行过程中有废气产生,废气经排气筒高空排放。经调查,该单位上述项目高温压机、天然气导热油炉未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单位上述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全部建成,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全部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2.发现该单位在武进区牛塘镇高家路199号从事轻钢结构集成房屋及轻钢结构集成房屋的建筑材料研发项目的生产。经调查,该单位厂区东南侧一台天然气导热油炉于2022年2月24日发生火灾事故,灭火过程中产生的消防废水混杂着导热油流入厂区内雨水管道,并排放至厂区外雨水管网。经监测,该单位雨水排放口排放水中污染物浓度化学需氧量510mg/L、石油类55.0mg/L,超出《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规定的化学需氧量≤100mg/L、石油类≤5mg/L的一级标准。该单位发生火灾并造成水污染事故后,未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导致部分水污染物直接进入外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记者徐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