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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出事故先抓直线管理者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若存在以下列举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他人作业的一般为业务、生产、经营、工程等直线管理人员,如:分管领导、部门经理、车间主任、班组长等,
随着这一法律规定的出台,更进一步明确在刑事追责的主体,将对直线管理人员在安全违法行为将起到很大的遏制作用。通报一:近期5起事故刑事立案,11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月29日讯:近日,在坚持“两法”衔接以及应急部门事故调查认定责任基础上,烟台公安机关对5起安全生产事故分别刑事立案,对11名事故直接责任人员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的警示、惩戒作用,倒逼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依法刑事拘留该厂法定代表人和责任人共2人。3月25日,海阳市某包装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5月21日公安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对该公司经理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月16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临沂欣美日化有限公司厂区仓库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当日,实际控制人卢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4月16日,兰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向山东麦卡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8万余元,并处人民币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兰山区公安分局对该起案件正在调查阶段。
杭州萧山余汉林气体有限公司非法存储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1年3月8日杭州萧山余汉林气体有限公司仓库内违法存放二氧化碳、氧气、乙炔、氮气、混合气体等176瓶
湖州蓝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涉嫌危险作业罪案。3月24日,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依法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5月8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一审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玉环张氏机床附件商行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4月1日,永康市公安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平阳县鳌江镇以琳印刷材料经营部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4月14日,平阳县公安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洪某某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绍兴泰斌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4月22日,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立案侦查,4月25日,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宁波海曙古林南方助剂厂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4月23日,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立案侦查。
东阳市吴某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4月27日,东阳市公安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永康市吴某某非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4月1日,永康市公安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通报三: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以下十二个典型判刑案例,淋漓尽致的诠释一句话:安全责任是全体人员的,管不好是要坐牢的!
车间主任未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告知作业危害,被追责2018年3月1日12时20分,迁安市天良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承包的唐山华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苯加氢车间酸性污水暂存罐管道改造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燃引发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37.25万元。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拆除酸性污水暂存罐罐顶备用口盲板后,未采取封闭措施, 因工具碰撞产生火花,引起从备用口逸出和罐内的爆炸性气体爆燃发生着火。
经调查发现,2018年3月1日7时30分左右,迁安天良公司4名作业人员雷某(现场作业临时负责人)等负责现场作业,唐山华熠公司苯加氢车间副主任魏某佳、车间安全员董某阳负责现场监护。
魏某佳安排董某伟进行现场监护,并交代现场人员11时30分吃饭,13时继续作业,随后和董某阳离开了作业现场。现场作业人员将备用口盲板拆下后拿到地面实施电焊机打孔作业,但未对备用口采取封堵等处置措施,酸性污水暂存罐内爆炸性气体溢出。11时30分左右,现场所有人员离开作业现场到唐山华熠公司食堂吃饭。12时左右,迁安天良公司雷某等4人吃完饭后回到作业现场。12时20分左右,雷某等4人在酸性污水暂存罐顶收拾工具的过程中,由于工具碰撞产生火花,引起从备用口逸出和罐内的爆炸性气体爆燃并发生着火。
作为施工现场具体负责人,作业现场安全交底不到位、不规范;未对迁安天良公司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未对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二: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部经理经理、厂长被追责
2017年8月19日9时许,位于枣庄市峄城区的华沃(山东)水泥有限公司原料车间在检修过程中发生一起一氧化碳较大中毒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99万元。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公司2#烧成系统烘窑作业过程中,产生大量烟气;作业人员孔某不清楚有限空间作业规程,未按照有限空间“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违章进入原料粉磨系统选粉机内,吸入烟气中毒导致事故发生,谢某等4人在未采取进入有限空间安全措施和无任何劳动防护的情况下,盲目违章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经调查发现,事发地点为有限空间。经查企业相关制度和资料发现,该公司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未有效开展有限空间辨识并建立管理台账,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开展过相关教育培训。
在原料粉磨系统选粉机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未按要求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王某扬,中员,华沃(山东)水泥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
未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有效组织开展本部门有限空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巡检落实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消除原料粉磨系统阀门存在的事故隐患。罗某君,华沃(山东)水泥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未全面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督促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不到位,
未明确部门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失察。张某,华沃(山东)水泥有限公司厂长。未全面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督促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不到位,未明确部门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及时组织修订事故应急预案并制定有限空间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未定期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专项应急演练。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失察。
2018年11月12日9时30分左右,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老厂区成型车间发生一起导热油泄露引发的沥青池爆燃事故,造成6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45万元。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导热油泄漏进入7号沥青池,高温导热油和沥青在密闭的沥青池内混合,挥发的气体组份与沥青池上部空间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现场作业人员违章动火作业,使用手持式切割机切透盖板产生火花遇到沥青池上部气相空间爆炸性混合气体引起爆炸,引发沥青池内导热油(经检验确定,导热油的闪点为66℃)、沥青燃烧并形成火灾。
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意识薄弱,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武某成,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成型
车间车间主任。安全生产意识薄弱,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李某均,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成型
车间生产班长。安全生产意识薄弱,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王某水,济南汇丰炭素有限
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意识薄弱,未依法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宋某,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安全生产意识薄弱,没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没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案例四: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或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负责人被追责
2020年3月30日22时10分,江阴市西城钢铁有限公司一炼钢电炉碳粉罐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2名作业人员在进入车槽罐作业前,未采取通风措施和氧含量检测,导致2人在进入罐体后因缺氧发生窒息。
经调查发现,2020年3月25日,西城钢铁公司氮气改造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公司特种车辆调度室碳粉准备作业使用的压缩气体由压缩空气更换为氮气。3月30日12时许,碳粉准备作业乙班3名作业人员进场作业。
司机王某负责驾驶碳粉槽罐车从仓库将碳粉运往炼钢电炉旁的碳粉准备作业场所,操作工张某甲和张某乙负责在碳粉准备作业场所用氮气将槽罐车内的碳粉压充入炼钢电炉碳粉罐内,2名作业人员在未采取通风措施和氧含量检测的情况下,进入罐体作业。
该单位氮气改造工程投入使用前,未组织辨识使用氮气进行充碳作业环节的安全风险,未专门组织对碳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详细告知作业人员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且未根据新工艺及时修订完善碳粉作业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在采用氮气新工艺进行充碳作业前,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也未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仍然安排碳粉准备作业人员照常上岗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由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五:车间主任为抢进度,违章指挥被判刑
2019年5月2日凌晨1时10分左右,神木市陕西恒源投资集团电化有限公司2#电石炉发生一起烧伤事故,造成多人不同程度烧伤。事发后伤员全部送往医院救治。
,该事故导致在场员工五人死亡,十五人不同程度受伤,车间主任孟某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据了解,孟某平原系恒源电化2号电石炉车间主任,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神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2日凌晨1时10分左右,陕西恒源电化公司2号炉大夜班交后,停电处理料面。由1、2号两班人员进行放水炮松动料面操作,放水炮前车间主任孟某平和副主任曹某飞将两班人员撤离至靠1号炉二层炉面处,并安排两组人员轮流放水炮。
由一班班长康某某、副班长刘某某、开炉工乔某某为一组,二值班长赵某某、副班长白某某、开炉工贺某某为一组,先后由两个组的人员轮流放了四次水炮。第四次水炮未爆,二值班长赵某某、副班长白某某放入第五次后,电石炉内瞬间大面积塌料,高温炉料向外喷出。
李某在电炉中控室发现监控异常,查看情况,发现有烧伤人员,立即安排运行部部长拨打120,并展开现场急救,送伤者入院进行救治。该事故导致在场员工五人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