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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执行《食品安全法》第39条食品经营者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法》第39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如何具体操作?是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复印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还是复印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还是记录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还是检查过这些手续,不需要存档?
刘良宇:你好! 来信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是指食品经营者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有关规定和同食品生产者或供货之间合同的约定,对购进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规定和约定的予以验收的制度。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不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措施,也是保护食品经营者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食品经营者查验的内容,包括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供货者有可能是食品生产者,也有可能是食品经营者。是食品生产者的,应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是食品经营者的,应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包括合格证、合格印章等,是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出产产品的质量经过检验,符合相关要求的标志。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作为对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查验的书面证明,应当真实。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由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以备日后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