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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珠江三角洲地区(以下简称珠三角)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区域。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持续快速发展,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区域环境状况保持基本稳定。但随着珠三角社会经济发展,环境污染问题突出、资源环境约束凸显,区域协调、有序、持续发展面临重大挑战。必须与时俱进、转变思路、开拓创新、主动促进,加快推进区域环境保护一体化,以环境再造提升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
环境保护一体化是破解珠三角环境难题的重要途径,是推进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决定》(粤发〔2009〕10号)和《关于加快推进珠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09〕38号),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从推进区域环境保护一体化入手,统筹构建八大体系,实现环境管理机制、政策“两创新”,产业调控、环境监管“两统一”,大气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两联合”,生态保育、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两共同”,着力于环境优化经济发展、不断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提供环境保障。
本规划突出环境保护的共识、共治与共赢,与城乡规划一体化、产业布局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和公共服务一体化等规划相互衔接,共同推进珠三角协调、有序、可持续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省委、省政府和珠三角各级政府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不断加强环境保护,取得明显成效,为珠三角环保一体化奠定了坚实基础。我省相继颁布了《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等多部地方环境法规,编制实施了《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等区域性环境保护规划。实施了节能减排、治污保洁、珠江综合整治等一批重大工程,到2009年底,珠三角污水处理能力达到1111万吨/日,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总量达3万吨/日,1653万千瓦的燃煤火电机组建成脱硫设施。建成了粤港珠三角区域空气监控网络。广州等8个城市已经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珠三角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局部有所好转,大江大河干流和主要水道水质保持良好,江段水质优良率在60%以上,饮用水源水质总达标率在90%以上,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年均浓度符合国家二级标准,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超过10平方米。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珠三角环境污染特征正在发生重要转变,区域性、复合型、压缩型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珠三角部分城市江段和河涌污染严重,给排水格局缺乏统筹,区域内跨界水体污染问题突出。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巨大,在城市间输送、转化、耦合,导致出现细粒子浓度高、臭氧浓度高、酸雨频率高、灰霾严重等现象。县、镇、村的生活垃圾普遍没有得到无害化处理,区域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侵占大量生态用地,城乡绿色空间破碎化严重,生态系统结构单一,区域生态安全体系亟待维护。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产业准入标准、环保执法力度、污染治理水平存在差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因缺乏统筹规划而难以发挥最大效益。城市之间环境管理协调不足、缺乏联动,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难以适应区域环境保护的新特点和新要求。这些问题单靠各个城市、各个部门自身的力量已经难以有效解决,已成为制约珠三角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因素。
今后十年,是珠三角实现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构建区域经济新格局的战略机遇期,是我省实施《规划纲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深入发展,尤其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和全球气候变化影响下,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显现,区域能源资源保障能力薄弱、区域性环境污染问题突出、资源环境约束凸显、国际环境压力加大等问题对区域协调、有序、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环境保护面临重大挑战,需要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加强部门联合、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推进环境保护一体化,以环境再造促进区域产业重组、提升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
珠三角环境保护一体化,是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是破解区域环境难题、提高区域整体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建设宜居城乡的根本出路,是应对气候变化、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对珠三角实践科学发展、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坚持以人为本、环境优先,以创新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为先导,以环境优化经济发展为主线,以解决跨界水污染和区域性大气复合污染为突破口,以构建生态安全格局和共建环境基础设施为支撑,以统一环境监管为手段,努力推进区域环境保护一体化,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维护区域环境安全,增强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珠三角率先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和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环境保障。
民生优先、科学发展。优先解决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空气污染、水体污染等突出的环境问题,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权益,增进人民福祉。坚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以环境承载力为基础,调整发展节奏,优化发展布局,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区域竞争力和发展水平。
统筹兼顾、重点突破。按照区域经济一体化要求,坚持区域统筹、流域统筹、陆海统筹、城乡统筹、环境与发展统筹,形成区域环境管理新模式。分阶段、分步骤,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环境问题,集中力量,率先突破。
联防联治、协同推进。按照区域、流域环境管理的整体性和系统性要求,建立跨界水污染和区域大气复合污染联防联治机制。深化广佛肇、深莞惠、珠中江三个经济圈的内部合作,加强协调、集中资源、分工合作、攻坚克难、共同推进环保一体化进程。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突出规划控制,做到目标、任务与投入、政策相匹配。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依靠科技进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鼓励企业和公众参与,率先建立政府、企业、公民各负其责、高效运行的环境管理机制。
创新机制、先行先试。充分发扬珠三角改革开放试验区的创新精神,勇于实践,先行先试,完善法制,健全标准,大胆探索区域环保一体化的新体制、新机制、新政策、新模式,走出一条具有珠三角特色的区域环境保护新道路。
在继续推进区域内各市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同时,针对需要珠三角各市协同解决的区域性环境问题,转变思路、主动促进,统筹建立八大体系,推进珠三角环保一体化:
到2012年,区域环境保护一体化体制机制初步建立;跨界水污染综合整治取得突破性进展,地级市跨界水体达标率超过80%,城镇污水处理率超过80%;理顺供排水格局,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超过95%;多种大气污染物联合减排初见成效,空气质量有所改善;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基本形成,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
到2020年,建立高效的区域环境保护一体化体制机制政策体系,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生态系统步入良性循环,率先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成生态文明示范区。
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对产业的调控作用,严格落实生态分区控制要求,统一协调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实施更严格的行业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升工业污染治理水平,积极发展低碳经济,促进区域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调整。
以《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确定的分级控制要求为基础,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环境容量要求,引导珠三角的产业布局优化调整。在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生态极敏感区和生态功能极重要区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地区,实行强制性保护,禁止新建污染企业,逐步清理区域内现有污染源。在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和南部海岸生态防护带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实施限制开发,加强污染企业的清理和整顿,严格限制可能损害主导生态服务功能的产业发展,限制大规模的开发建设活动。平原城镇和农业发展区要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高环境保护要求,提高环境资源利用效率,推进产业入园,努力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形成与环境相协调的产业发展新格局。
继续抓好化学制浆、电镀、印染、危险废物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的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电镀行业原则上每个地级以上市设1-2个定点基地,电镀行业集中的沿海城市可多设1个定点基地,不得在城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特殊保护区域设定点基地。化学制浆除沿海地区设立定点基地外,其他地区不再设点。化工、建材、冶金、发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等行业按照“入园管理、集中治污”的原则合理布局。
加强产业转移的规划引导,防止污染转移。以《广东省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总体规划》为指引,充分考虑环境容量、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建立产业转移协同机制,统筹产业转移的区域布局。加强产业转入地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进转移产业集中发展、集中监管、集中治污。严格按照规划和环评要求进行产业转移工业园土地开发和产业引入,积极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实现环保基础设施与园区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营。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杜绝企业偷排漏排行为,防止产业转移造成新的环境污染。
以节能减排为硬抓手,积极引导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现代产业发展,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与升级步伐。大力发展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先进制造业,提高先进制造业在工业中的比重。大力发展金融、会展、旅游、文化、传播媒体、信息服务等市场潜力大、能耗低、污染少的现代服务业,积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服务业与工业的协调发展。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产业,加快珠三角高技术产业发展步伐,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在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改造提升优势传统产业,推行绿色制造,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积极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大力发展低碳经济,提高碳生产力,建设国家低碳经济示范区,加快低碳城市和低碳园区建设。优化能源结构,建设高效、清洁、低碳的能源供应体系,积极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到2020年,建成供应能力强、结构优、效率高的现代能源保障体系。加快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的节能降耗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到2020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57吨标准煤,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到2020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0%。积极引导公众选择合理健康的消费模式,促进可持续消费,推动全民参与节能减排工作。
依法全面推进规划环评。积极建立环保与发改、经信、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林业、旅游、海洋渔业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推动规划环评早期介入,与规划编制互动。对应当进行规划环评而未进行环评的规划所包含的项目不予受理环评文件。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新增污染排放项目实施严格的总量前置审核。建立区域、流域、相关城市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信息通报制度。
建立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强度“双约束”制度。率先研究建立漂染、造纸、糅革、电镀、发酵、建材等重点行业的单位产值(产品产量)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强度的综合评价体系,并进行定期统计、评估和发布,逐步建立与污染物产生与排放强度评估结果相关联的“准入”、“标杆”管理制度,强化企业污染防治的倒逼传导机制,逐步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资源能源消耗量,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实施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对工业锅炉、建材、石化、漂染、电镀等重污染行业以及淡水河等重点流域制定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2010年底前,出台广东省工业锅炉、水泥、石化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典型行业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2011年底前出台广东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淡水河等重污染流域的流域排放标准,全面收严流域水体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电镀行业自2012年开始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定期发布淘汰、限制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研究制订实施珠三角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鼓励各地结合自身实际,不断提高淘汰标准、扩大淘汰产品和工艺范围,继续全力推进结构减排,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建立和形成政府领导,发改、环保、经信、工商、税务、公安等多个职能部门参与的部门联动机制,综合运用价格、环保、土地、市场准入制度、安全生产等多种手段予以推进。积极制定落后产能退出的财政奖励、转型后土地使用权及出让、贴息、税收优惠、生产配额和排污权交易等经济激励或补偿政策,鼓励重污染企业主动退出。
坚持执法监管与社会监督并重,进一步提高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水平。建立和完善在线监控系统,构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管、监测、监察联动工作链,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排污行为,强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企业的深度治理。到2010年底,重点污染源实行在线年,工业废水稳定排放达标率为90%以上,到2020年工业废水排放全部稳定达标。建立企业特征污染物监测报告制度,重金属排放企业等要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并每月向环保部门报告,向社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落实企业环境责任。继续实施企业环保信用管理,定期开展污染源排放情况的评估,并向社会公告,鼓励有奖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大力推进清洁生产,率先在珠三角建立清洁生产示范工业园,强化对重点行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设立引导奖励资金,培育一批广东省清洁生产工业园。到2012年,认定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700家,到2015年,认定1200家,到2020年,认定2000家。
以保护饮用水源为重点,优化水环境功能区划,系统分离取水排水河系,加强水源地环境风险监管,确保区域持续性供水安全。加强上下游协调,落实保护与治理责任,集中力量,综合治理,解决跨界水污染问题。
以《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水环境安全格局为基础,以保护饮用水源为重点,科学优化水环境功能区划,优化区域取排水格局,统筹区域水资源保护,保障区域水源安全。
进一步优化调整取水排水格局,实现高、低用水环境功能之间的有序协调。根据珠三角水资源分布状况及取水口规划分布情况,划定珠三角西江、北江、东江等5条主要供水通道(见附表2),供水通道严禁新建排污口,严格监控影响供水通道水质的支流和污染源。根据珠三角河道主要特点、水环境功能区划、工业和人口分布及主要取排水口布局,划定石马河—东引运河排水通道等9条主要排水通道(见附表3),所有污染源必须稳定达标排放,实行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确保排水通道满足水环境功能区划水质控制目标。
结合区域取排水河系分离、容量利用以及发展需求,优化调整珠三角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优先保护西江、北江、东江干流及网河区主要干流水道等饮用水源河道,控制目标不低于Ⅱ类。其他河流根据规划使用功能和水环境质量现状,水质控制目标一般不低于水质现状;对个别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需要排水的河段,在不影响邻近功能区达标的前提下,经过科学论证后,划出适当长度河段合理调整水质控制保护目标;对水质现状严重超标而环境功能要求不能降低的河段,维持较严格的水质保护目标,并制定分期达标方案。通过严格执行水环境功能区划,引导区域产业发展、城镇建设和土地利用等经济开发格局的优化调整。
到2012年,基本实现区域河系取水、排水的协调,珠三角水系干流、一级支流水质维持优良水平,主要地表水和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基本达到功能目标要求,流经城市河段有机污染明显改善。2015年,主要地表水和近岸海域质量达到功能目标要求,流经城市河段和城镇内河涌水质明显改善。到2020年,珠三角水环境安全格局基本形成,珠三角水系主干、支流水质维持优良水平。
按照供排水格局调整方案,适度集中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依法科学保护饮用水源。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必要时依法征收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土地,用于涵养饮用水源;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法律法规禁止的各种开发活动和排污行为;依法清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加快备用水源和供水应急机制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在东江、西江等地联合共建饮用水源保护区,建立异地取水补偿机制,在资金和技术上支持输出地区的水环境保护。到2012年集中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2015年达到100%。开展饮用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和环境整治。对威胁饮用水源的重点污染源予以整治、搬迁、关闭,加强重点排污企业和船舶运输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水陆统筹,积极防治面源污染。加大入库河流治理和管控力度,积极采取措施削减入河(库)污染负荷,强化侧流入河河涌的污染整治。加强水源地水质全分析,强化饮用水源水库藻类污染防治,加强对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控,全面提高预警能力。
以珠三角一体化为契机,强化跨界河流断面水质目标管理和考核,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逐步建立健全信息通报、环境准入、结构调整、企业监管、截流治污、河道整治、生态修复等一体化的跨界河流污染综合防治体系。
完善跨界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合理设置跨界河流交接断面,明确水质控制目标,分清落实责任。将跨界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纳入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健全监测、评估、考核、公示、奖惩制度。交接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实施区域限批,停止审批在责任区域内增加超标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责任方与相邻地区协商提出解决方案,明确时限,组织实施,确保水质达标交接。
建立跨界河流水污染综合防治体系。跨界河流相邻地区加强河流水质、项目审批、规划实施等方面的信息通报,联合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产业准入和结构调整政策,实行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杆管理和企业末位淘汰机制。联合制定跨界河流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规划,联合执法,共享污染源监控信息,严控污染物新增量,大力削减污染物存量,联合开展河道综合整治,逐步恢复河流生态系统。到2012年,跨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2015年提高到90%以上。
以淡水河、观澜河(石马河)、广佛内河涌(西南涌、佛山水道)、独水河等水体污染严重的跨界河流为突破口,齐防共治,集中力量,全力推进跨界河流水污染整治。
综合治理,优先解决城镇生活污染。加快推进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2010年底前流域内各镇必须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新增污水处理能力84万吨/日,并采用高效污水脱氮除磷工艺;完成龙岗河坪地、横岗与坪山河及支流等截污干管工程;清淤疏浚,引水扩容,综合治理面源。2015年前污水处理厂全面提升脱氮除磷水平,2020年前污水截排率达到95%.严格监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流域内深惠两市禁止新扩建电镀、线路板、糅革、漂染、养殖建设项目,暂停审批电氧化、化工(现有定点基地除外)、发酵以及含酸洗、磷化、表面处理工艺项目,对于截污管网不完善的区域,暂停审批餐饮、桑拿、洗车等污水排放量大的三产项目。污染企业执行从严排放限值,实现全部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重点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关停清退超标排放企业。2015年前,全面清退畜禽养殖企业。
重点提升污水集中处理水平,治理面源。2012年底前,流域内干流与重要支流完成截污,重点推进龙华、华为、观澜、平湖、鹅公岭等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强化脱氮除磷功能,污水截排率和集中处理达到80%。对于截排范围外的污废水进行分散处理,确保出水达到一级A标准。分阶段清除流域内干流和大小支流河道两岸1000m范围内生活垃圾堆和工业垃圾堆,清除河道污染底泥并妥善处置。对流域内非供水水库进行调度,增加枯水期清洁基流。
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减少工业污染负荷。根据流域功能区划,生态控制红线内,禁止新增土地开发面积,敏感区域实行退工还林、退农还林,逐步恢复流域的自然下垫面。对未纳入截污范围的区域实行禁批,对重污染行业实行禁批,对耗水型和劳动密集型项目实行限批。清退流域内电镀、漂染、糅革等重污染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造纸与化肥企业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一级标准,不达标企业搬迁或关停。重点污染源、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加强监控,杜绝违法排污。
开展河道综合整治。加大巴江河、九曲河、白岭涌、汾江河、花地河、牛肚湾涌、秀水涌、石井河、滘口涌、芦苞涌、西南涌、雅瑶水道、水口水道、白坭河、流溪河、五眼桥涌等整治力度,同步截污,疏浚底泥,防治面源,加大河涌曝气增氧,引水扩容,开展生物原位修复,因地制宜开展生态修复,逐步改善广佛内河涌水质。
加大工业企业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区域内工业废水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一级标准,不达标企业一律关停、搬迁。关停畜禽禁养区内的养殖场。
加大截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在治理西南涌方面,要提升南海里水镇与官窑截污和污水处理水平,加快石井、三水乐平镇、西南街区、三水农场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建设。在佛山水道新建、扩建污水处理厂4座,脱氮除磷深度处理,处理能力达到84.5万m3/d。到2020年,西南涌水质达IV类标准,佛山水道水质基本达IV类标准。
严格实施产业结构调整与准入政策。流域内漂染、电镀重点污染行业必须达到清洁生产要求。不能稳定达到广东省地方水污染排放一级标准的企业,一律关停或搬迁至配有集中工业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园区。禁止审批鞣革、漂染、电镀、发酵等重污染行业、排放一类污染物以及废水排放量大的项目。搬迁或关闭敏感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加快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完善截污管网,2015年底前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2万吨/日,并进行深度处理。到2020年,独水河入北江断面总体水质达IV类标准,其中重金属指标控制在Ⅲ类标准以内。
全面实施珠三角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从注重重点行业减排向全面防控转变,从单因子治理向多污染因子综合控制转变,多手段联合推进,稳步提升脱硫成效,全面推进降氮脱硝,协同控制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大幅减少颗粒物,构建世界先进的典型城市群大气复合污染综合体系,逐步解决区域大气复合污染问题。
全面实施生产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加大石化、化工及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产品制造企业和印刷、制鞋、家具制造、汽车制造、纺织印染等行业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力度,逐步淘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高的产品生产和使用,严控生产过程中逃逸性有机气体的排放。建立工业企业有机溶剂使用量申报与核查制度,纳入重点管理企业名录的企业使用溶剂必须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制定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控制技术规范,强化典型行业有机废气污染治理示范项目建设,完成不符合技术规范企业的技术改造。
加强商用及家用溶剂产品挥发性有机物控制。严格管理干洗行业的干洗溶剂使用,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溶剂,提洗业用溶剂冷凝回收率。逐步实施产品卷标制度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管理,禁止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的非环保型建筑涂料。制定鼓励市民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的宣传教育计划,倡导消费低挥发性有机物产品。
加强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制定油烟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机制并实施有效监管。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必须统一规划,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已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要限期完成清洁能源使用改造。未安装油烟治理设施的饮食业油烟排放单位必须安装油烟治理设施。
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排放控制。严格新车准入标准,珠三角汽车提前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对不符合相应标准的汽车和摩托车,不予办理登记和转入手续。逐步加大燃气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和电动汽车等清洁能源汽车的使用力度。全面推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规范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和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城市要公布并实施车辆限行方案,逐步淘汰高排放车辆。2010年6月30日前,珠三角所有城市完成机动车工况法排气检测线建设。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重点加强高排放车辆尾气监管。逐步加大燃气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和电动汽车等清洁能源汽车的推广使用力度。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治理,控制飞机及机场相关机械车辆、建筑机械、船舶排气污染。全面推广使用粤Ⅲ车用成品油,争取2010年开始珠三角逐步供应粤IV车用成品油,降低机动车排气污染。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全部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并完成验收,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一律依法停止营业。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加速建设城际快速轨道交通系统,打造方便、快捷、环保的区域交通运输体系。
继续加强火电厂脱硫工程建设和环保监督管理。珠三角原则上不再规划布点新建燃煤燃油电厂。在完成《广东省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基础上,逐步关停区域内所有100MW以下(含100MW)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推进燃油电厂油改气或脱硫工程。严格火电厂烟气在线监控管理,使火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效率稳定达到85%以上。
全面推进现役燃煤火电厂降氮脱硝工程。制定并实施《广东省火电厂降氮脱硝工程实施方案》,2012年底前,区域内所有300MW以上(含300MW)的燃煤机组率先完成降氮脱硝改造,大力推进热电联产燃煤机组降氮脱硝改造,确保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
加大工业锅炉治理力度。2012年底前,力争淘汰所有4蒸吨/小时(含4蒸吨/时)以下和使用8年以上的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燃重油和燃木材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与导热油炉)。使用不足8年的10蒸吨/小时以下、全部10蒸吨/小时及以上工业锅炉,应改燃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建设高效脱硫除尘、降氮脱硝设施,达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要求。积极推进实施集中供热或改燃清洁能源,1蒸吨/小时以下锅炉鼓励使用电锅炉。锅炉总出力在10t/h(含10t/h)以上燃煤、燃重油企业,2012年底前必须安装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装置,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强化建材行业污染治理。区域内严格控制新建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生产企业,限制建材企业在珠三角区域内部搬迁转移。加快推进淘汰能耗高,污染严重的老式生产工艺,2012年底前彻底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平拉法”(含格法)落后平板玻璃产能。区域所有保留水泥、陶瓷、平板玻璃制造企业需安装高效除尘设备和脱硫设施,达到从严的排放限值要求。对于不达标的要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后安全生产、环保等仍不达标企业一律实施关停。
加强城市扬尘全过程控制。各市扬尘污染控制区应达到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加强料堆站场扬尘污染控制,贮存、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场所,要建成封闭设施、喷淋设施、以及表层凝结设施等。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围蔽和清运余泥渣土、喷水降尘等措施,努力做到“六个100%”(即: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出工地运输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密闭无洒漏,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加强市区内裸露土地的绿化或铺装,落实路面保洁、洒水防尘制度,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从珠三角区域自然环境和经济发展整体布局出发,优先保护“生态高地”,统筹规划区域绿地和区域“绿道”,实施生态同保共育,合力构筑整体联结的生态安全体系,维护区域生态安全。
统一规划,优先保护,形成外围环状连绵山体和南部沿海湿地的“一环一带”珠三角生态屏障,以东江、北江、西江干流为基础的河流湿地廊道体系,维护和修复生态价值高、生态服务功能重要的“生态高地”,在中部平原城市群连绵发展区,依托自然山体、河流、农田湿地等绿色区域,统一规划建设大型区域绿地,构建起区域生态安全体系的基本框架。
强化珠三角周边环状连绵山体保护,限制在珠三角外围环状山体进行大规模开山取土采矿等开发活动和城镇建设,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优先开展天然林保护和生态公益林建设,生态公益林占林业用地面积的比例提高到60%以上。加强珠江水系生态廊道保护,严格控制在西江、北江、东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排放污水和堆放垃圾,严格控制建设截流设施,完善沿岸防护林和水源涵养林体系,90%以上江河干流和主要支流要建立完善的防护林带。加强南部沿海近岸海域和海陆交错带生态保护,落实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加强对近岸海域岸线开发、养殖和排海倾废的环境监管,加强海岸和海岛生态保护,逐步恢复珠江口、大鹏湾、广海湾等沿海红树林;控制滩涂围垦、填海和岛屿采砂,综合整治珠江八大口门。
优化自然保护区结构。加大对珍稀物种、栖息地和典型生态系统、地质遗迹的抢救性保护,以红树林类型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恢复为重点,加强滨海湿地保护区建设。到2012年,自然保护区占区域陆地面积的比例达到6.4%,到2015年达到6.5%以上,到2020年达到6.8%以上,建立起适应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需要的自然保护区体系。
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强化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增强自然保护区管理能力,提高管理人员素质。2012年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要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水平,2015年地市级以上保护区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水平要求。引导自然保护区内及周边地区群众积极参与自然保护区管护,开展社区共管,选择典型区域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合理布局区域绿地,严格区域绿地环境管护。将东江下游-增城基塘农田绿地、北江和西江干道之间连片基塘农田绿地、新会-斗门农田绿地、深-莞-惠和博罗县城之间山地绿核区、中山珠海之间以五桂山-凤凰山为中心的山地绿核、广州北部城市连绵带中以白云山-帽峰山-万亩果园-大夫山为中心的城市绿核、江门新会之间以圭峰山-白水带-东湖公园连绵带为中心的城市绿核区、肇庆端州区鼎湖区和高要之间的烂柯山区等大型自然板块纳入区域绿地保护范围,进行重点保护。除维护或改善原生体系的必需设施外,严格限制区域绿地内其他开发建设行为,逐步迁出不符合功能要求的各类设施,禁止大规模的城镇建设和工业开发活动,强化对乡土物种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逐步建设以西岸山海休闲绿道、东岸山海休闲绿道、珠三角文化休闲绿道、广珠生态休闲绿道、深莞惠生态休闲绿道、珠三角西江滨水休闲绿道6条区域绿道主线为骨干的区域绿道主体框架。采用省市互动的方式进行绿道建设,引导和推动各市规划建设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并与区域绿道相连接,形成区域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绿道网络。到2020年,将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提高到15平方米。
严格实施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加强对核技术应用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日常监管,妥善处置废放射源,实施核废料等放射性废物的安全贮存与处置。加强伴生放射性矿环境监测和治理,严格执行排放标准要求,提高伴生放射性矿的环境辐射安全水平。建立完善的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体系,确保环境和公众安全。
加强各级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建立完善省、市、县核与辐射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以省辐射环境监测站点为中心节点,涵盖珠三角的区域辐射自动监测和安全预警网络。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建立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常备不懈、迅速高效的应急准备与响应体系,及时处置核与辐射安全事故,积极应对核与辐射恐怖袭击。
以城带乡、区域统筹,加快环保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加强农村环境保护,逐步实现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宜居城乡,深化粤港澳环保合作,促进区域环境同治。
各级政府要将污水及垃圾等环境治理服务、环境监测与评估服务、环境监管服务、环境应急服务、环境信息服务等作为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领域,加大投入,全面推进乡(镇)、村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积极推动各项环境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向农村延伸和辐射,做到全覆盖,使不同地区、不同阶层逐步享有基本均等的环境公共服务。
加快推进污水集中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距离城镇较近的村庄,生活污水尽可能就近纳入城镇收集、处理网络,合理确定服务的内容和配套的标准。重点推进中心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重点流域周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0年底前珠三角中心镇全部建成污水处理设施,2012年底前有条件地方实现镇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加快推进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使用当年实际处理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实际处理量应达到设计处理能力的75%。到2012年珠三角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80%,2020年达到90%。加快推进珠三角的县(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分类收集、转运系统建设,2012年底前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要考虑周边农村地区垃圾收集处理的需求,逐步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系统。至2012年,珠三角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2015年达到90%,2020年达到100%。
强化危险废物的区域集中处置。充分发挥广州、深圳、惠州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的区域服务功能,全面深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消除危险废物跨行政区域转移障碍。推广和应用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面向固体废物的管理者、产生者、利用处置者和公众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平台,完善区域内危险废物数据和信息交换体系以及事故应急网络,全面实现网上环境管理、信息化服务和在线实时监控。加强各类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规范化处理处置工作,积极推进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废旧汽车等集中处理场的试点工作。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共建共享,发挥规模效益。现有污水处理厂应结合升级改造,同步建成污泥稳定化处理工程,降低出厂污泥含水率,为污泥区域集中处置创造条件。鼓励日处理能力10万吨以下的污水处理厂联合建立区域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推进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共建共享。鼓励相邻区域打破行政区限制,共同规划,共建共享污水处理设施,实现管网互联互通。鼓励相邻地区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共建生活垃圾处理厂。按照区域共享的原则,适当调整位于行政区边界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规模,合理规划和加快建设污水收集管网,使之辐射周边相临区域。基本统一区域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鼓励整合兼并,培育大型骨干环保产业集团,为环境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创造条件。
编制珠三角农村环境保护规划,逐步建立乡镇环保规划协调、评估、考核机制,制定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引和技术规范。实施农村环境清洁工程,以生态示范创建为载体,全面推进农村环境污染整治,到2012年,珠三角建成各级生态村、镇500个以上。实施分类指导,加强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广州、深圳、东莞、佛山、中山、珠海等市逐步按市辖区的标准,统一开展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江门、惠州、肇庆等市因地制宜加强农村垃圾、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建设,实现农村生活废水、废弃物和人畜粪便无害化或统一处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切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重点控制禽畜、水产养殖污染,积极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在城镇密集区、主要江河干流两岸1公里范围内、大中型水库汇水区和水源保护区禁止发展规模化畜禽养殖,控制珠三角的养殖总量,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监管,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力发展沼气工程建设,积极发展以沼气为纽带的种养模式,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循环利用。推广节肥节药技术,调整优化用肥结构和提高病虫害综合防治能力,减少化肥、农药用量。限制水产养殖投饵强度。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建立健全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开展土壤环境例行监测,在水源地、粮食蔬菜等农产品基地、土壤污染严重地区加大土壤环境监测密度。建立完善土壤环境监管政策,探索建立土地使用的土壤环境质量评估与备案制度。建立污染土壤风险评估和环境现场评估制度,加强被污染工业场地的环境监管,禁止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和二次开发。造成土壤环境污染的工矿企业需缴纳土壤环境治理修复金。加大政府投入,加强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金属等对土壤的污染,开展修复示范,2012年前各市分别启动2-3处典型污染土壤场地的修复试点。
以珠三角环保一体化为契机,深化粤港澳合作,拓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机制,打造绿色大珠三角优质生活圈。
推进东江水质保护和竹银水源系统建设合作,保障港澳供水安全。继续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合作,完善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对光化学烟雾以及灰霾天气与大气质量关系的合作研究。继续推进大鹏湾及深圳湾区域环境管理和加强珠江口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合作。开展珠江口红树林湿地保护工程、东江水源林工程建设;加强在野生动植物保护与疫源疫病监测、优良乡土树种、林业科技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深化“清洁生产伙伴计划”,推进“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标志计划。
加大对废物跨境转移的监管力度,加强资源循环利用技术交流与合作,推进废物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方面的合作。
探索共同举办、轮流承办环保研讨会或环保博览会的模式,打造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环保展览品牌,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
以推进区域环境监测网络一体化、统一区域环境监察执法、强化区域环境预警应急响应联动、实现区域环境信息共享为着力点,系统提升区域环境监管水平,率先搭建标准统一、上下联动、横向联合、协同有序、运转高效、执行有力的环境监管一体化平台。
优化完善区域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推进区域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一体化。优化升级珠三角区域大气监控网络,将珠三角所有城市站全部纳入区域大气监控网,加强大气能见度、温室气体浓度监测;率先制定实施符合珠三角空气污染特征的区域空气质量标准,将细颗粒物、臭氧、一氧化碳等区域空气质量标准确定的特征污染物指标列为法定监测项目。完善珠三角水质自动监控网络,将珠三角现有水质自动站全部实现与省联网;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全指标分析和流域特征污染物监测,扩大省控断面的覆盖范围,完善跨行政区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站,加强对跨界水环境的实时监控。推进生态、土壤、地下水、海洋、核与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实现监测点位的全面化与监测领域的全覆盖。加强海洋灾害预警与应急系统建设。
强化区域联合监测,推进区域监测能力建设一体化。配强配精省环境监测中心,重点提升广州、深圳两个区域站,全面推进珠三角二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达标建设,在有条件的镇设立环境监测分站,构建珠三角一体化环境监测网络。在淡水河等跨界断面建立同步监测机制,在广佛水源地等跨区域调水水源区和重大区域性环境问题发生地区等实行联合监测。
统一监测方法和标准,推进监测质量管理一体化。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监测全程序质量控制,统一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强化区域环境监测数据与评价结果的可比性,完善区域环境质量评价体系。
加快推进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进程,着重加强基层执法机构及能力建设,构建省、市、县(区)、镇(街)四级环境监察网络。提高环境监察队伍的执法能力,逐步健全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建立跨区域的联合执法机制,联合查处跨区域的环境问题和污染纠纷,重点打击行政区边界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及非法转移危险废物行为,联合调查处理重大环境信访案件,完善案件移交移送机制。统一区域环保执法尺度,建立统一的环保行政案件办理制度,规范环境执法程序、执法文书。
加强区域环境风险防范。建立各类环境要素的环境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区域环境风险区划,制定环境风险管理方案和环境应急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对环境敏感地区和环境风险源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消除污染事故隐患。
提升区域环境监测预警与应急能力。建立应急监测、预警移动平台及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强化环境监测数据应用与综合分析预警,加强重要环境敏感区域污染监控预警,建设完善辐射环境监测系统、核与辐射应急处理处置队伍。建成梯度合理、协同作战、响应快速的区域环境应急监测网络。健全珠三角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的协调联动机制,对区域应急监测实行统一指挥协调、资源统一调配、数据统一管理,建成突发性事故应急监测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区域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建立畅通的环境事故通报渠道,强化应急响应能力。
建立完善的区域性环境信息网络,继续推进和完善重点污染源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城市间、部门间网络互联互通。建立珠三角污染源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推进珠三角环境管理系统、环境监测系统、环境污染预警和应急系统、环境地理系统建设,逐步建立区域环境信息标准化体系,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实现城市间、部门间环境信息资源共享。逐步建立完善的珠三角重点污染源信息、水环境信息、重大项目环评信息的披露机制,搭建珠三角环境信息统一对外发布的网络平台。
建立推进本规划落实的领导协调机制,明确政府环境权责,深化区域环境合作,构建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及区域环境系统内在需求相适应的体制机制。
将环境保护一体化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基础,优先推进,确保珠三角经济一体化有序、持续推进。探索实行重大决策、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大力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将环境作为重大决策制定的基本依据,确定区域开发和重大建设活动的环境准入条件和环境保护要求,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作用。对未按期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的地区、未按规定完成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水体污染严重达不到规划目标的流域、排水管网不配套且城市污水负荷率达不到要求的地区,实施区域、流域限批。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公布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信息,推进公众参与综合决策,保障公众对综合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在省实施《规划纲要》领导小组的框架下,设立实施本规划专责工作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珠三角九市分管副市长、省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由该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和行政环保目标责任制,强化地方政府环保目标责任考核,不断提高环保考核在地方政绩综合考核中的权重,对关键环保目标指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完善各级政府实施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和计划的评估机制,定期向同级报告各种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制度措施,主动作为,大力调控,建立强势环境政府。
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失误、未正确履行职责、监管工作不到位等问题,造民群众利益受到侵害、生态破坏严重、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充分发挥本规划专责工作组、联席会议制度、城市联盟、产业联盟、区域行业组织、民间组织等协调机构的作用,建立完善区域环境合作机制、区域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评估,实现珠三角环境信息互通共享、防治重点协同一致、治理行动同步推进、技术措施吻合匹配、实施效应最大最优,探索具有珠三角特色的区域环境保护新道路。
在三个经济圈建设合作框架下,深化广佛肇、深莞惠、珠中江的环保合作。签订环保合作协议,建立环保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做好城市之间环保规划的衔接,加强城市间环境应急预警联动,加强重大项目环评审批协调,联合开展城市圈的水源保护,集中解决跨界河流污染治理、危险废物集中处理等突出环境问题。
不断完善环保法规,充分发挥环境经济政策的驱动作用,拓展环保投融资渠道,建立开放有序的环保产业市场,大胆创新、积极探索、综合推进,构建长效机制,推动环保一体化更上一层楼,为全国环境保护创造新鲜经验。
强化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保障社会享有的环境权益。修订《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建立和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等,修订《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和《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制定珠三角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排污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土壤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广东省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等环境法规、规章,为相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制保障。
建立跨界断面水质管理的补偿与赔偿政策。对跨界断面水质未达到阶段目标或规划目标的,按照“类别差距越大赔偿额度越大,污染越重赔偿额度越大”和“地表水有偿使用功能”原则,污染方向受污染方支付赔偿金,优于水质目标的,由受益方向保护方给予补偿,并向社会公布。在深惠淡水河、深莞观澜河(石马河)以及广佛内河涌等河流开展试点工作。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率先在火电等行业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选择重污染流域开展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建立排污量核定系统,构建排污交易管理平台,设立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管理中心。
理顺资源环境价格体系,努力形成资源使用价格、环境损害价格、污染物处置价格和环境服务价格“四位一体”的资源环境价格体系。加快推进矿产、电、油、气、水等资源性产品价格体系改革,建立能够反映能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成本等完全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继续深化差别电价政策,加大钢铁、水泥等重污染行业的差别电价实施力度。认真贯彻国家脱硫加价政策,加强脱硫设施运行和电价管理,对脱硫效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严格按要求扣减脱硫电价;推动出台脱硝电价政策。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研究建立污泥处置价格机制。适时提高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排污收费标准。全面推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
研究制订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绿色保险、绿色信贷、绿色贸易等环境经济政策,开展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建立环境损害赔偿政策机制,逐步建立完善水泥、造纸、漂染等行业的落后产能的退出机制。
推动建立珠三角环保专项资金。积极探索由省和各市共同建立珠三角环保(财政)专项资金,用于统筹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推进珠三角环境保护一体化。省的实施本规划专责小组成立后,将按照“协商一致,公开透明”的原则明确资金支出的具体范围和程序。
拓宽地市财政环保投入渠道。鼓励各地市原有环保资金渠道的基础上,视实际情况将年度财政增收部分的一定比例用于环境保护,提高环境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发挥财政资金带动作用,激励社会资金投入环境保护。
充分利用大珠三角以及国家有关机构环境科研力量,建立珠三角一体化环境科研合作、交流平台,进一步强化科技支撑。统一区域环保人才政策,建立和完善环保人才的合作对话机制、交流考察机制、挂职锻炼与学习培训机制,切实推进区域环保人才合作培养与开发。加大对环境科学研究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强区域污染防治基础性和综合决策研究,重点开展珠三角区域性大气环境污染控制、跨界水污染防治、饮用水安全防治技术、湿地生态恢复、重金属污染防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放射性核素环境污染防护技术研究、低碳经济发展以及相关环境政策研究,推动环境科研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环境科技成果应用转化,加大对区域新型环境问题的防控。
大力加强生态文明教育,普及生态科学知识和生态理念。将环境教育作为国民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大中小学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开设环境教育课程。在珠三角创建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一批生态文化教育基地,广泛开展环境与资源国情省情教育和生态环境警示教育,开展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及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搭建一体化的环保技术服务市场。打破环评、环保工程设计和运营、环保咨询等领域的地方保护壁垒,废除有悖于市场化、社会化的制度和做法,创造条件让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环保技术服务和咨询单位,大力促进环保服务业发展。在环境服务价格方面,进一步完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政策,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环保产业合作,在环保产业领域内的投融资、市场拓展、技术配合、资格互认、环保技术应用等多个层面开展广泛合作。建立“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环保技术服务市场,促进环保产业的健康发展。
推进环境监测社会化。以排放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等的企业定期环境信息公开为切入点,选择典型地市开展环境监测社会化试点,鼓励专业化社会性监测机构参与环境监测。
大力实施治污设施建设运营社会化。鼓励企业以参股、承包、托管等多种方式参与城市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企业治污设施的建设与运营管理,逐步实现环保设施建设与运营分离,建立健全“治污集约化、产权股份化、队伍专业化、运行市场化、管理企业化”的治污设施运行机制。
针对珠三角环境保护一体化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重点实施五大工程,即跨界河流及内河涌综合治理工程、区域大气复合污染联防联控工程、区域生态同保共育工程、环境监管一体化平台建设工程、区域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总投资约为1970亿元,其中2012年底前投资约为920亿元(见附表4至附表8)。
珠三角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划实施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采取强有力措施,以实施环保一体化规划为契机,从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入手,大力推进规划实施。建立各市之间、省直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推进珠三角环保一体化过程中所遇到的重大问题,高效、协同、有序推进规划实施。省环保部门牵头组织协调规划实施,监督落实规划目标、任务和措施,评估和考核规划实施情况。
珠三角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和要求,组织制订具体的规划实施方案,细化分解各项工作任务,明确落实责任。各地级以上市要将环保一体化规划的任务和要求纳入本辖区“十二五”规划,提出具体的环保工程项目,对规划所列的项目优先安排,列入年度重点建设投资项目。
建立规划实施的评估和考核制度,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考核,把主要任务和目标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和环保责任考核,分年度对分解落实的各项任务和目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珠三角各地和省直部门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开展规划实施阶段性滚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环保一体化发展的需求变化,适度调整规划目标和任务。